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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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