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7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婚字第8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該事件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為新台幣1,5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