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2號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非法製造槍枝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非法製造槍枝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
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崑山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