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5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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