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31號上訴人陽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芬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上訴人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炳增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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