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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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相對人 廖謝月英
廖振輝 廖永輝 廖有妹 廖亮妹 詹廖桂招 廖秋韻 廖廷鳳 廖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廖炳松 (已歿)前於民國(下同)80年9月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38萬元(嗣經雙方合意變更為416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自80年9月2日起30年,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廖炳松即於98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74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8年12月11日起至
118年12月11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4年8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475,0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廖炳松已於103年9月5日死亡,依法應由相對人等繼承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列渠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出明細查詢、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5年3月1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大湖鄉│南湖││804-28│林│22435│全部│相對人等公同共有│││││││││││全部│├─┼───┼────┼───┼──┼─────┼─┼──────┼────┼────────┤│2│苗栗縣│大湖鄉│南湖││804-60│林│2610│全部│同上;分割自804│││││││││││-28地號│├─┼───┼────┼───┼──┼─────┼─┼──────┼────┼────────┤│3│苗栗縣│大湖鄉│南湖││804-61│林│13252│全部│同上;分割自804│││││││││││-28地號│├─┼───┼────┼───┼──┼─────┼─┼──────┼────┼────────┤│4│苗栗縣│大湖鄉│南湖││804-62│林│5495│全部│同上;分割自804│││││││││││-28地號│├─┼───┼────┼───┼──┼─────┼─┼──────┼────┼────────┤│5│苗栗縣│大湖鄉│南湖││804-63│林│1276│全部│同上;分割自804│││││││││││-2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