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附民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附民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