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李幼麟
上 訴 人 鎰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鎰
上列上訴人李幼麟等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14,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