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葉徐英妹 被告 葉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雄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788元【計算式:土地(1,100元/平方公尺×2277.18平方公尺×3/25=300,5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38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葉國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