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2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伍佰元紙鈔(編號HP189137XA)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0條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瑞文所涉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102年度偵字第4650號)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經送鑑定結果,認其印刷版式、微小字及水印均與真品不相符,判係偽造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2年6月
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2年度偵字第4650號卷第16至17頁),顯屬偽造之紙幣無訛,依刑法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裕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