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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