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08號上訴人 宋修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鈺玲 等間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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