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月琴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565、14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月琴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與 張碧珍 等12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部分,其賭博方式補充更正為「由賭客自1至49號碼中,任意組合簽選號碼向張碧珍等12人下注,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至100元不等,張碧珍等12人收取賭客之簽單後,再以電話傳真機傳真予組頭即曾月琴所使用,裝置在臺中市○區○○路○○號4之6樓之2處所之HiNetFax門號00-00000000號網際傳真Hibox下注,而賭客所簽注之組合,以核對香港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六(部分開獎日會順延至翌日)、臺灣今彩539每星期一至六、臺灣大樂透每星期二、五所開出之開獎號碼決定輸贏作為兌獎依據,若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二星』,可得57倍彩金、簽中『香港六合彩三星』,可得570倍彩金、簽中『香港六合彩四星』,可得7500倍彩金、簽中『香港六合彩特別號』,可得36倍彩金;簽中『臺灣今彩539二星』,可得53倍彩金、簽中『臺灣今彩539三星』,可得570倍彩金;簽中『臺灣大樂透二星』,可得57倍彩金、簽中『臺灣大樂透三星』,可得570倍彩金、簽中『臺灣大樂透四星』,可得7500倍彩金。如未簽中,賭客所繳賭資扣除張碧珍等12人之佣金差額(每注1至5元)後,均歸曾月琴所有,曾月琴及張碧珍等12人即以上開方式與賭客對賭財物,並藉此以牟利」;另補充曾月琴亦以上開賭博方式與賭客 吳錦坤 、 梁金輝 、 陳祈鑫 、 陳美純 、 林詩容 、 王向榆 及 陳數萬 對賭財物。
(二)本案查獲經過與查扣物品應補充更正為「嗣經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附表三所示各該簽賭處所實施搜索,扣得曾月琴及張碧珍等12人所有供其等經營上開簽賭站所用之物(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扣押物品欄所示)、及吳錦坤等人向曾月琴下注之簽注單(詳如附表三編號11至13扣押物品欄所示),因而查悉上情」。
(三)起訴書附表二(賭客部分)編號四之犯罪地點應更正為「臺中市○里區○○路○段○○號」。
(四)證據部分補充:
1、證人即共犯張碧珍、 陳賴美玉 、 劉林秀滿 、 楊素娟 、 林雅慧 、 陳林麗澄 、 陳宜蓁 、 胡珍海 、 簡長發 、 呂治明 、廖偉珍、 吳育宏 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2、證人吳錦坤、梁金輝、陳祈鑫、陳美純、林詩容、王向榆、陳數萬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3、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IP位址用戶資料(附於警卷第3、5、30、32頁)
4、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附於他卷㈠第35頁、第40至55頁、第57至59頁)。
5、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附於他卷㈠第65頁、第71至115頁、第117至124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地理位置圖、現場照片(附於他卷㈠第133至148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簽單、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搜索扣押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於他卷㈠第158至167頁)。
8、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搜索扣押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附於他卷㈠第171至173頁、第175至184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附於他卷㈡第3至11頁)。
10、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附於他卷㈡第15至19頁、第27至42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地理位置圖、現場照片(附於他卷㈡第55頁、第59至80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附於他卷㈡第87至105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刑案照片(附於他卷㈡第112至123頁)。
14、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附於他卷㈡第126至129頁、第132至139頁)。
15、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附於他卷㈡第145至156頁、第162至163頁、第165至171頁)。
16、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附於他卷㈡第176至185頁)。
17、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附於他卷㈢第4至20頁)。
18、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扣押物相片(附於他卷㈢第24至26頁、第28至33頁、第36至37頁)。
1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於他卷㈢第40至48頁)。
20、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附於他卷㈢第56至69頁)。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附於他卷㈢第73至77頁、第81至86頁)。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03年聲搜字00115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Hibox電話00-00000000號收傳真記錄及簽單、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地理位置圖、現場勘查相片(附於他卷㈢第91至94頁、第99至106頁)。
二、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於六合彩當期開獎前之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被告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賭博犯行之接續行為,屬於一行為之概念。
三、爰審酌賭博乃憑偶然之事實,互爭勝負,以決定財物之得喪,足以啟僥倖之心,使人沈迷忘返,非僅廢時失業,抑且助長投機之風,更有傾家蕩產,鋌而走險之虞,其有礙健全社會生活及治安秩序之處,不言可喻,被告與另案被告張碧珍等12人共同聚眾賭博,助長社會僥倖歪風,顯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且藉此牟得不法利益,所為實無足取;復考量被告經營上開簽賭站,居於賭博犯行之主導地位,且其經營簽賭站之期間非短、規模亦非小,對社會善良風俗影響匪淺,暨斟酌被告因此所獲之利益、其前已有違反賭博案件之素行(參其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730號判決參照)。另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另案被告之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被告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15號判決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應沒收之扣押物欄所示之物(除扣案之簽單外),分別為被告或共犯陳賴美玉、劉林秀滿、楊素娟、林雅慧、陳林麗澄、陳宜蓁、呂治明、吳育宏所有,且供渠等共同經營簽賭站所用之物,已據被告及共犯陳賴美玉等人供述在卷,其中附表三編號3至10所示之扣案物(除扣案之簽單外)縱非被告所有,然既屬共犯所有且係供被告共同犯罪所用之物,自應在被告所犯罪刑下,併與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除扣案之簽單外)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4、6、7、11、12、13應沒收之扣押物欄所示之簽單,則為被告犯本件賭博犯罪之當場賭博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三:應沒收之扣案物│├──┬──────┬──────┬────────────┬──────┬────┤│編號│搜索扣押時間│執行搜索地點│應沒收之扣押物│數量│所有人│├──┼──────┼──────┼────────────┼──────┼────┤│1│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大里區│簽單│7張│曾月琴│││下午3時15分│益民路2段357├────────────┼──────┤│││許│巷26號│帳冊│7張│││││├────────────┼──────┤│││││計算機│1臺││├──┼──────┼──────┼────────────┼──────┼────┤│2│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南區南│傳真機│6臺│曾月琴│││下午3時48分│門路20號之4├────────────┼──────┤│││許│6樓之2│計算機│3臺│││││├────────────┼──────┤│││││筆記型電腦│1臺│││││├────────────┼──────┤│││││電話│1臺│││││├────────────┼──────┤│││││數據機│1臺│││││├────────────┼──────┤│││││簽單│1冊(共139張)│││││├────────────┼──────┤│││││簽單│1冊(共28張)│││││├────────────┼──────┤│││││簽單│1冊(共140張)│││││├────────────┼──────┤│││││簽單│1冊(共90張)│││││├────────────┼──────┤│││││簽單│1冊(共19張)│││││├────────────┼──────┤│││││倍數表│3張││├──┼──────┼──────┼────────────┼──────┼────┤│3│103年5月21日│臺中市烏日區│傳真機│2臺│陳賴美玉│││下午1時10分│五光路1116巷├────────────┼──────┤│││許│16號│簽單│6張││├──┼──────┼──────┼────────────┼──────┼────┤│4│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大里區│傳真機│1臺│劉林秀滿│││下午3時15分│福大路24巷14├────────────┼──────┤│││許│號│計算機│1臺│││││├────────────┼──────┤│││││六合彩簽單│3張│││││├────────────┼──────┤│││││六合彩四星通告傳真│1張│││││├────────────┼──────┤│││││六合彩倍數表│1本│││││├────────────┼──────┤│││││錄音機(內含錄音帶一捲)│1臺││├──┼──────┼──────┼────────────┼──────┼────┤│5│103年5月20日│臺中巿南區臺│傳真機│1臺│楊素娟│││中午12時10分│中路488之1號├────────────┼──────┤│││許││錄音機│1臺│││││├────────────┼──────┤│││││計算機│1臺│││││├────────────┼──────┤│││││六合彩手冊│1本│││││├────────────┼──────┤│││││帳冊│2本│││││├────────────┼──────┤│││││通告單│1張││├──┼──────┼──────┼────────────┼──────┼────┤│6│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大里區│簽單│1批│林雅慧│││晚間7時18分│益民路2段236├────────────┼──────┤│││許│號│六合彩紀錄表│1本││├──┼──────┼──────┼────────────┼──────┼────┤│7│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南區臺│傳真機│1臺│陳林麗澄│││上午9時50分│中路350號├────────────┼──────┤│││許││六合彩簽單│11張│││││├────────────┼──────┤│││││錄音機│1臺││├──┼──────┼──────┼────────────┼──────┼────┤│8│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大里區│傳真機│1臺│陳宜蓁│││下午4時45分│益民路2段357├────────────┼──────┤│││許│巷7號7樓之5│計算機│1臺│││││├────────────┼──────┤│││││六合彩倍數計算表│1本││├──┼──────┼──────┼────────────┼──────┼────┤│9│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大里區│傳真機│1臺│呂治明│││下午4時38分│喬城路113巷││││││許│12號││││├──┼──────┼──────┼────────────┼──────┼────┤│10│103年5月20日│臺中市中區市│傳真機│1臺│吳育宏│││下午1時50分│府路98號││││││許│││││├──┼──────┼──────┼────────────┼──────┼────┤│11│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南區國│簽單│4張│吳錦坤│││上午11時許│光路39號│││││││││││├──┼──────┼──────┼────────────┼──────┼────┤│12│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南區臺│簽單│3張│王向榆│││下午2時30分│中路292號2樓││││││許│之3││││├──┼──────┼──────┼────────────┼──────┼────┤│13│103年5月20日│臺中市南區南│簽單│4張│陳數萬│││上午9時20分│門里合作街││││││許│390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