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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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鎵祺選任辯護人劉思龍律師
江大寧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2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莊稼祺 」,均更正為「莊鎵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莊稼祺」,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莊鎵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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