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4號聲請人 王馨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馨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2年7月20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