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聚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永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原告與被告鼎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