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憲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憲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憲輝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365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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