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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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蔡○婕(姓名、住址詳如卷內當事人姓名、住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永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上字第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向
本院提起上訴(案列110年度上字第33號),並申請法律扶助,經法扶會臺北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扶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7、15至25頁;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3號卷第29頁),而依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3號卷所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