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秀蘭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心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6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所犯竊盜案件(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心璞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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