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盈和利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宇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賢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109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