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游智凱具保人潘麗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麗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游智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萬元,由具保人潘麗賢出具現金保證後,已釋放受刑人,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釋放受刑人,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苗栗地檢通知,而於民國108年6月6日到案執行,獲准易科罰金並分5期繳納,且經當庭告知「本案准予分5期繳納罰金,並請依據分期繳納表所指定之繳納日期、金額繳納罰金,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不到得逕行拘提」等事項,並記明於苗栗地檢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另受刑人雖分於108年
6月6日、同年7月8日繳清第1、2期款項各6萬3000元、3萬元,但並未如期於108年8月6日、同年9月6日、同年10月7日到苗栗地檢繳納第3期、第4期、第5期罰金共計7萬5000元,且經苗栗地檢檢察官簽發拘票命警拘提仍無所獲等情,有苗栗地檢檢察官108年6月6日訊問筆錄、苗栗地檢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8年6月6日罰字00000000號、108年7月8日罰字00000000號)、苗栗地檢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為證,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執行,可認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