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明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