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粟振庭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原審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援引他案定執行刑之裁判,認為定執行刑不公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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