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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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原告 周淇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珠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住居地址,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 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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