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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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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