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 匯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敏享 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春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加計不定期加班費與年終獎金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至27,000元間,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薪資單、99年度薪資轉帳證明在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8,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768,000元,清償成數為40.77%(768,000÷1,883,901*100%=40.77%),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9,734元,已低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兩名子女扶養費92,600元,亦合於99年度扶養免稅額扣除兒少補助費4,400元計算之數額,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子女扶養費用應由配偶分擔,惟債務人配偶 洪俊雄 於96年4月29日離家不知去向,致債務人迫於無奈必須獨立負擔扶養義務,有債務人提供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本院98年婚字第67號判決附卷可稽,是債務人所陳報每月扶養費用應為恰當,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0.77%。││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68,000元。││6.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依經本院公告且已確定之債權表製作││,故本院依職權按債權表更正債務人之清償分配表如下。│├──────────────────────────────┤│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176,328│749│├──┼────────────┼─────┼────────┤│2│兆豐銀行│126,030│535│├──┼────────────┼─────┼────────┤│3│新光銀行│85,620│364│├──┼────────────┼─────┼────────┤│4│遠東銀行│76,109│323│├──┼────────────┼─────┼────────┤│5│玉山銀行│130,548│554│├──┼────────────┼─────┼────────┤│6│萬泰銀行│390,386│1,658│├──┼────────────┼─────┼────────┤│7│台新銀行│679,651│2,886│├──┼────────────┼─────┼────────┤│8│中國信託│154,346│655│├──┼────────────┼─────┼────────┤│9│匯誠第二│64,883│276│├──┼────────────┼─────┼────────┤││合計│1,883,901│8,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至第一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