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仲成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仲成因背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7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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