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智字第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威立達數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贈文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複代理人 葉蓉棻 律師被告即反訴被告 陳燦曜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劉允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