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張正隆 被告 蕭龍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即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