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0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惠家棟具保人傅雅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雅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傅雅均因被告惠家棟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千元,於民國102年11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