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之價額(即該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謄本上所載之公告現值)及門牌台中縣豐原市○○路○○巷5、6號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之價額(即依最新年度之房屋稅籍資料),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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