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上訴人 林子揚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少連偵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林子揚不服第一審論處其共同私行拘禁、共同偽造公印文二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其上訴,已敘明其為此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第一審判決既認上訴人犯罪時年僅十九歲,智識淺薄,坦承犯行,然量刑時卻又認手段惡劣,且非和平,使被害人 廖順利 蒙受恐懼陰影至鉅,危害社會秩序非輕,應予相當非難,理由前後矛盾,依本件犯情及上訴人自承犯罪,原審量處重刑,亦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且情堪憫恕,應酌減其刑為理由,而於原審認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周煙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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