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身甲○○住
身丙○○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書立貸款契約,分別向原告借款二筆各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二十六萬元,借款期間、利息之約定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等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即未繳款,依貸款契約之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自應連帶清償全部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五十四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被告丙○○對系爭二筆借款擔任被告乙○○之連帶保證人固不爭執,惟辯稱:因約定利息太高,現無力給付云云。被告乙○○、甲○○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放款支出傳票、存款憑條、催收呆帳收回查詢單、還款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等各二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明細表一紙等為證,且為被告丙○○所是認,被告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及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丙○○雖另辯稱:系爭借款利息約定過高,其無力清償云云,惟查,系爭二筆借款之約定利率,分別為「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五七計算」及「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八計算」,有兩造簽署之貸款契約附卷可佐,被告應負遲延責任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八.四六,依上開貸款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被告應負擔遲延利息之利率應分別為年息百分之七.八九及年息百分之十.七四,均未逾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法定最高利率週年百分之二十之限制,則被告丙○○所辯,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五十四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附表┌──┬──────┬────────┬─────────┬─────────┬─────────────┬─────┐│編號│本金│借款日及到期日│約定利息│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新台幣)│││││(新台幣)│├──┼──────┼────────┼─────────┼─────────┼─────────────┼─────┤││││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二十九萬三千│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減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止│││一│一百五十三元│日起至九十六年八│五七計算,嗣隨原告│,按年息百分之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三十萬元││││月十五日止│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八九計算之利息│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調整││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八十九年八月十五│加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止│││二│二十五萬五千│日起至九十六年八│二八計算,嗣隨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二十六萬元│││五百七十三元│月十五日止│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七四計算之利息│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調整││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本金合計:五十四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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