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591號),而被告於偵查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文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各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叁壹公克及壹點叁叁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關於「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2包(各驗餘淨重0.2931公克及1.3301公克)」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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