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蓋翊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7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蓋翊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蓋翊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於111年8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5月10日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蓋翊庭最後住所地在本院轄區,是本院有管轄權。
㈡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
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於111年8月11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1年8月11日至116年8月10日;而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5月10日,因故意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111年9月26日確定,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聲請人本案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