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張有志 被告 蔡采倪 (原名: 蔡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怡昕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