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7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二月三日一○八年度審訴字第七三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清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2月3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7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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