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楊哲雄 原告 楊學彥 原告 楊延儇 原告 蔡楊琴慧 原告 謝慧如 被告 李宇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宇翱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嘉義縣政府調處不成立,移送本院審理。原告如欲進行訴訟程序,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提出民事起訴狀並應附繕本一份。
二、上揭起訴狀應載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請求權之法律依據)」與「原因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