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單奕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單奕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單奕威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竊盜罪、傷害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恐嚇取財罪及妨害公務罪各1次,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希望法官給我個機會」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傷害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11.11.20111.10.24112.02.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17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6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30號112年度簡上字第33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08號判決日期112.06.26113.01.31113.05.0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30號112年度簡上字第33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確定日期112.07.25113.01.31113.07.1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65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42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30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恐嚇取財罪妨害公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11.17111.07.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31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9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90號判決日期113.06.13113.06.1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9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90號確定日期113.06.13113.06.13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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