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原告 鄭雅萍
鄭雅惠 鄭鈺潔 法定代理人 許秀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被告 胡愛東 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7日送達訴訟代理人郝燮戈律匠,並於同月9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許秀玉,原告法定代理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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