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32號聲請人 新島俊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台灣佳思克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佳思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存貨問題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1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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