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10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胡志賢 債務人 盛豪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章曦 文人債務人 章瀞心 (原名: 章玉卿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95,589元│109年9月16日│2.4%│自109年10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2,020,833│109年8月16日│2.4%│自109年9月16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