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08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趙駿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貳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新台幣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㈨新台幣玖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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