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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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電玩金牌豹王壹台(內含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599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賭博電玩金牌豹王1台(內含IC卡1塊)及賭資新臺幣3600元,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