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垂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2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1月16日11時4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號前,查獲被告邱垂章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0公克),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4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85、665、897、103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3月29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邱垂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因前於109年7月2日施用犯行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110年1月25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毒癮,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一次觀察、勒戒即可,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係於上開案件觀察、勒戒前所為,核為該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28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4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85、665、897、1037號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於110年1月16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卷第14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為: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毛重0.50公克、淨重0.029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027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卷第66頁),且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卷第10頁反面、第40頁),復參以被告為警採尿送檢驗結果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卷第64至65頁),堪認前揭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安非他命(Amphetamine)均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神經興奮劑,且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俗名通常混用,而一般用語之習慣,亦未詳加區分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而國內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安非他命後,尿液中僅可檢出安非他命,此觀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物藥品管理署)93年12月22日管檢字第0930012251號、95年7月7日管檢字第0950007209號函釋自明。是依卷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卷第64頁),本案被告於歷次陳述中所指之「安非他命」,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應均係「甲基安非他命」之誤,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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