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相對人 林書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9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①於103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08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6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按月平均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②申請信用卡使用。詎自105年7月26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917,5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書玄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7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新歸來││1368│建│0│83│71.29│10000分之32││└──┴───┴────┴───┴──┴───┴─┴──┴───┴────┴──────┴─────┘┌─────────────────────────────────────────────────────────────┐│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7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96│復興南路一段│屏東市○○○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6.85、二層44.13、││全部│共有部分:新歸來段34││││249號│1368地號│、二層樓房│騎樓13.09、總面積84.07│││4建號、權利範圍:22││││││││││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