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24號原告 黃麗蘭 被告DUONGTHIVANG(中文名 楊氏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7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