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郭凌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名馥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