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原訂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長宣判期日至99年1月1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法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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