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坡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坡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419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